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印发。
办法指出,建立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折算取高值)或年煤炭消费量达到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实施节能审查。
地方可在特定区域实施区域节能审查,设定节能降碳目标、措施、准入及化石能源控制要求。区域内项目(除国家或省级审查的),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区域审查具体办法由省级节能管理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1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已经2025年7月9日第2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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