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 实施方案

7月21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到2027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全部许可管控,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全面落实,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要素、全联动、全周期管理基本实现,排污许可制度效能有效发挥。

详情如下: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厅有关处室,省监测中心,应急调查中心,省环科规划院: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已经2025年第12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提升生态环境管理效能,服务高质量发展,推进美丽江西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5年,全面完成工业噪声、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排污许可质量管控体系更加完善,排污许可证和执行报告质量进一步提升,落实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有机融合。

到2027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全部许可管控,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全面落实,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要素、全联动、全周期管理基本实现,排污许可制度效能有效发挥。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

1.优化排污许可管理体系。推动工业噪声、工业固体废物等环境要素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探索将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畜禽养殖氨排放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路径。强化排污许可延续变更管理,完善定期清理机制,对已淘汰关闭或排污许可证过期的排污单位依法依规注销排污许可证,健全排污许可监管链条。(责任单位: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厅内分工:环评处、大气处、固体处、土壤处、执法局,以下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均为责任单位,不再重复)

2.健全联审联查协同机制。落实部门联审联查、共管共用工作机制,按照《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联审的指导意见》《江西省排污许可证现场核查办法(试行)》要求,组织相关业务部门按照水、大气、固体废物、土壤、噪声、自行监测等环境管理要求分工审查,加强现场联合核查,持续提升发证质量。(厅内分工:环评处、水处、大气处、固体处、土壤处、监测处、执法局、省应急调查中心)

(二)全面推进排污许可提质增效

3.实施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制度。完善“企业自查、地市排查、省级抽查、责任倒查”质量控制体系,督促排污单位定期开展自查自纠,组织开展排污许可依证管理问题排查,推动问题整改到位,形成全流程闭环管理。鼓励地方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审计式检查。省厅对全省当年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分别按不少于20%、10%的比例开展常态化抽查。(厅内分工:环评处、省环科规划院、监测处、执法局)

4.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质量排查。督促排污单位按时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完整。指导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填报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统一信息报表,组织完成年度执行报告排查工作。省厅对火电、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的排查整改情况开展抽查,依法处理拒绝提交、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厅内分工:环评处、综合处、监测处、执法局、省环科规划院)

5.服务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依法依规将应急减排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建立排污许可与污染源排放清单、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数据共享、动态关联匹配和联动管理机制。将入河排污口运行管理要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义务依法载入排污许可证。(厅内分工:环评处、大气处、水处、土壤处)

(三)全面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

6.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深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联动,将环评文件及批复中关于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方式及特殊监管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加强与涉变动建设项目环评联动管理,经判定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直接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探索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审批。(厅内分工:环评处)

7.总量控制制度衔接。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许可排放量应根据总量控制指标、环评文件及其批复的污染物排放量等依法合理确定。排污单位实施的减排工程措施及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进行记载。将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权的确认凭证、排污交易的管理载体。探索建立闲置总量指标优化机制,科学确定许可排放量,并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厅内分工:环评处、气候处、综合处、大气处、水处、固体处)

8.自行监测制度衔接。建立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自行监测监督管理机制,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督促排污单位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强化自行监测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推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监测信息。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深化自动监测数据分析应用。(厅内分工:监测处、省应急调查中心)

9.其他环境管理制度衔接。到2027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全面应用于生态环境统计,实现一个企业、一个口径、一套数据,推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成为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的重要依据。建立与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衔接机制,研究将伴生放射性环境影响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体系的实施路径。(厅内分工:环评处、综合处、固体处、辐射处)

(四)全面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

10.加强部门联合监管。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的联合监管、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机制,环境监测部门做好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中自行监测方案的合规性核查、自行监测执行情况核查及执法检查的技术支持,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排污许可审批、环境执法部门;环境执法部门将执法监管中发现的排污许可证问题及时反馈至排污许可审批部门;水、大气、固体废物、土壤、噪声等环境要素管理部门将排污许可落实情况纳入业务日常监管内容,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排污许可审批、环境监测、环境执法部门;排污许可审批部门及时将排污许可日常管理发现的问题清单共享给环境监测、环境执法部门,根据其他部门反馈结果,督促排污单位依法变更或者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按时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厅内分工:监测处、执法局、水处、大气处、固体处、土壤处、综合处、环评处)

11.严格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环境执法部门严格落实《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2〕23号)要求,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生态环境日常执法监督工作体系,统筹制定排污许可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开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运行等要求的落实情况,核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开展固定污染源“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2027年底前实现持证排污单位执法检查全覆盖。鼓励组织排污登记信息抽查,重点检查降级登记问题、排放标准执行等内容。加大对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有关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定期曝光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厅内分工:执法局)

三、全面组织实施

12.加强组织保障。各地应压实责任、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建立稳定技术团队,确保任务按时完成。规范排污许可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强化基层能力建设,开展排污许可法律法规培训和技能竞赛,推动排污许可工作高效有序开展。(厅内分工:环评处、科财处、省监测中心、省环科规划院)

13.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积极选树标杆,打造排污许可管理标杆地区、行业和企业。鼓励各地立足产业特色与实践经验,探索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模式。完善常态化监督帮扶指导机制,推动排污单位建立基于排污许可证的环境管理制度。将排污许可管理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环境执法及环境宣传等重要内容,推动排污许可制度全面落实。(厅内分工:环评处、督察处、综合处、执法局、宣教处)

14.探索数智赋能。完善我省排污许可平台建设,增强智能复核、统计分析、及时提醒等功能应用与服务能力。推动与其他相关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实时更新共享。鼓励各地利用人工智能深度挖掘排污许可数据价值,为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支撑,推动排污许可效能有效发挥。(厅内分工:环评处、省环科规划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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