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生效丨21项文件施行在即,均与环保有关!

  国庆节将至,同样也意味着,2023年正式步入收尾的最后一季度。本篇汇总了10月即将生效的21项文件,涉固废处理、土壤修复、生活饮用水检测等等。
 
  政策文件
 
  【1】《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
 
  该文件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规定》全文共二十一条。第一条为制定的目的和意义;第二条为义务和权利;第三、四条为举报渠道和举报原则;第五条为奖励实施的主体;第六至第十条为奖励实施的标准和申请程序;第十一条为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情况说明;第十二条为悬赏规定;第十三至第十九条为举报奖励相关法律责任和工作要求;第二十、二十一条为解释权、实施时间等其他内容。
 
  【2】《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
 
  7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本次修订将原《条例》6章39条,修改为6章37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有关明确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的规定、关于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等。
 
  【3】《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
 
  近日,《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所称黄河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干流、支流、湖泊、水库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甘南藏族自治州、临夏回族自治州、兰州市、白银市、定西市、天水市、平凉市、庆阳市、武威市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条例施行将进一步加强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保障黄河长治久安,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升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能力。
 
  【4】《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征收与使用及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5】《上海市重金属污染土壤异位淋洗修复技术指南(试行)》
 
  2023年8月31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上海市重金属污染土壤异位淋洗修复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以进一步规范土壤污染修复行为,指导和规范上海市重金属污染土壤异位淋洗修复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提升上海市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水平。该指南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编写,起草单位为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 有限公司。本指南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并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解释。
 
  【6】《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日前公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全文,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7】《铜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铜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即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桐乡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8】《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于2023年7月27日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于8月14日发布。条例将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标准
 
  【9】《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23)
 
  在社会高速发展及技术的成熟化面前,生活饮用水的处理也便要越发严格。此前,《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修订发布,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13个细分内容包括总则、水样的采集与保存、水质分析质量控制、感官形状和物理指标、无机非金属指标、金属和类金属指标、有机物综合指标、有机物指标、农药指标、消毒副产物指标、消毒剂指标、微生物指标、放射性指标等。
 
  【1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
 
  2023年8月4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该文件将从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噪声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及合规判定方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1】《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3061—2023)
 
  标准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文件主要规定了污染物的排放分级及限值、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4项内容。在排放控制要求方面,根据水产养殖尾水特点,《标准》确定了pH值、悬浮物、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等5项指标及其排放限值。在监测要求方面,《标准》明确了取样监测点位的设置,监管重点以及分析方法。因地制宜对养殖尾水、底泥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提出了要求。在实施与监督方面,《标准》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的结果,可作为排放行为判定的依据。
 
  【12】海南省《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6/ 613-2023)
 
  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了海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日期为 2023 年10月31日。《标准》不仅适用于海南省经营性餐饮服务单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管理,同时适用于产生油烟排放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烹饪。
 
  【13】天津市《乡镇级及以下集中式地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技术规范》(DB12/T 1257-2023)
 
  该标准于2023年9月6日发布,定于2023年10月10日实施。本文件规定了乡镇级及以下集中式地下饮用水水源地水量、水质及环境管理状况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及报告编制,适用于天津市单个和行政区域(如区、街镇等)多个乡镇级及以下集中式地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的评估。
 
  【14】天津市《公共机构节水管理与评价技术规范》(DB12/T 1239-2023)
 
  该标准由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9月6日发布,自2023年10月10日施行。本文件由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文件起草单位:天津住宅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天津建科建筑节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天津城建大学、天津大学、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北工业大学。文件规定了天津市公共机构节水管理与评价的基本规定、管理要求、节水保障措施与绩效评价的方法。
 
  此外,当月还有这些值得关注的团体标准即将启动施行↓
 
  【15】《餐厨垃圾全流程处理要求》(T/CAQI335-2023)
 
  立足餐厨垃圾处理全流程技术管理单元的场景,引导企业积极进行技术升级和工艺改造,提高对餐厨垃圾处理的重视程度,《餐厨垃圾全流程处理要求》(T/CAQI335-2023)通过审核并发布,将从10月1日开始实施。
 
  【16】《室内空气质量评价准则》(T/SICCA 004-2023)
 
  根据《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室内空气质量评价准则》团体标准经过规定程序修订,经专家组审查通过,文件由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发布,实施时间为2023年10月1日。
 
  【17】《生态环境监测现场移动端数据采集规范》(T/SSESB 8-2023 T/ZJEEMA 0005-2023)
 
  根据《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生态环境监测现场移动端数据采集规范》团体标准按照规定程序编制,经专家组审查通过,现已批准发布,发布日期为2023年9月25日,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18】《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 技术规范》(T/LNEMA 004—2023)
 
  辽宁省环境监测协会于9月27日发布该团标,并定于2023年10月27日正式施行。该标准确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技术内容参照了我国现行的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标准方法,内容较完整,采用的技术方法正确,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指导性。
 
  【19】《城市河道中微塑料的测定 傅里叶变换微红外光谱法》(T/LNEMA 002—2023)
 
  辽宁省环境监测协会此前发布该标准,10月27日正式施行。该标准确定了城市河道中微塑料的测定 傅里叶变换微红外光谱法采样、前处理和测定方法,内容较完整,采用的仪器和方法正确,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0】《处置利用危险废物技术规范》(T/QGCML 1589—2023)
 
  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日前发布处置利用危险废物技术规范,并定于2023年10月12日正式施行。文件规定了处置利用危险废物技术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总体要求、分析鉴别、贮存、利用、处置、二次污染控制、运行管理。本文件适用于固体危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
 
  【21】《污染土壤直接热脱附余热回收系统》(T/QGCML 1569—2023)
 
  10月12日,该标准将正式施行。本文件起草单位包括杭州科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运河集团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大学、浙江环科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文件规定了污染土壤直接热脱附余热回收系统的术语和定义、污染物与污染负荷、总体要求、系统工艺设计、设备要求、检测与过程控制,适用于污染土壤直接热脱附余热回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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