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生态环境局10月11日发布关于征求《广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意见和建议的公告,征集意见时间截止至2024年10月21日,详情如下:
广元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广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提高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更好地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了本应急预案,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供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24年10月21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
联系人:向洋良
电 话:3316203
邮 箱:553437602@qq.com
附件:广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广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提高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更好地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日AQI大于150的大气污染。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因沙尘、山火、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除外。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切实预防和及早预报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3.科学预警,有效响应。积极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把握变化情况,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跟踪评价等机制,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4.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动态更新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强化全省大气污染源监控,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严格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5.协同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六)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广元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的应急管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联系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及各县(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广元国际铁路港管理委员会、曾家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有关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负责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相关工作。市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工作小组日常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优化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生产,指导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淘汰落后燃煤机组,实施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能源管理;推动清洁能源利用,组织协调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组织拟定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按职责做好应急状态下化石燃料管控和能源保障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区域电力调配工作;牵头负责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加强工业技改和节能减排,配合督促有关重点工业企业按要求落实停产、限产措施;配合督导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对师生开展相关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幼儿园、学校应急方案;组织落实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防护措施。
市科技局:负责在大气污染成因与治理方面予以科技支持,将生态环境治理纳入科技创新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方案或远端分流措施;加大老旧车淘汰力度;牵头开展城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打击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非煤矿山开采、地质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工作,与市气象部门联合开展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预报;组织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大气污染控制和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督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重点排污企业编制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完善重污染应急管控清单并动态更新;负责市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检查和处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市城区范围内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烧烤熏制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以及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灰、煤矸石、煤渣、砂石、灰土等物料的防控和查处;负责市政道路行道树清洗工作;负责对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及处置场地监督管理工作;按职能做好文明祭祀、烟花爆竹管控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方便市民低碳环保出行,加强公路养护管理;指导汽修企业喷涂作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并落实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广。
市商务局:配合做好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旅游团队、游客等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疾病预防知识宣传;组织指导和协调督促各县(区)卫生防护、医疗机构加强诊疗救治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按职能做好禁放区内烟花爆竹管控;参与重污染天气、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打击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成品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润滑油添加剂、车用尿素等行为,负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监督管理。
市林业局:负责辖区内国土绿化工作,加强湿地保护和建设。
市气象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与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预报;组织、指导各地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各县(区)人民政府:大气重污染时,负责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气重污染时,负责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大气重污染时,负责落实天然气行业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大气重污染时,负责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曾家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大气重污染时,负责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三、监测、会商与评估
(一)监测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二)会商
成立常态化的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专家组,充实有关科研机构、气象气候、环境监测等方面的专业力量,依托市气象局和省驻广元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及时开展科学研判、动态会商,不断提高预测预报科学性、缜密性,提升预警精准性、时效性。
强化会商研判,专家组根据会商研判结果,每周形成周报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每日动态开展数据分析、监测评价和趋势预判,实行日报告制度;会商研判认为需要启动预警时,提前48小时及以上上报预警建议,包括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等级、启动时间、气象条件等信息。
(三)评估
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结束后,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复盘分析污染全过程,评估重污染天气应对效果,内容包括:预测预报情况、形势分析情况、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措施落实情况及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例,纳入重污染天气案例库。
四、预警
(一)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各县区可结合本地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特征,根据实际需要降低各级别预警的启动条件,以便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预警发布
发布时间:重污染天气预警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可立即发布预警启动信息。预警发布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可能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气象条件等。
预警发布程序:可能发生重度污染天气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根据会商结果,起草形成预警发布建议报告,并按程序向市重污染天气指挥部上报预警信息。
发布黄色预警,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审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发布。
发布橙色预警,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同意后,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发布。
发布红色预警,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后由市长审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发布。
(三)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
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
预警解除、预警等级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一致。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各县区在落实本预案相应等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更严格的应急响应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
1.总体要求
(1)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基础上,依法对辖区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及其他污染源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III级、II级、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30%以上,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因臭氧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和倡议性减排措施,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各县区应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监管,加大城市路面冲洗、喷雾保湿降尘力度,强化餐饮油烟、装修喷涂等局部污染源的管控。
因沙尘、山火、区域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做好个人健康防护。
减排基数每年核算1次,工业源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移动源和扬尘源按照365天折算。
(2)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按照“一城一策”“一企一策”“一厂一策”的要求,指导督促本地分类制定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等污染源减排清单。重点行业涉气企业全部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其他行业企业视情况纳入,确保减排措施全覆盖。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根据减排需要,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应急减排措施。
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在保障任务完成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各地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每年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清单。
(3)各县区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当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绩效分级标准,根据重点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措施、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运输方式等环保绩效情况,开展评定分级。按照绿色标杆工地评定标准,对工地围墙(围挡)设置、湿法作业、封闭作业、智慧监管、垃圾管理等情况进行评定,实行差异化管控。对未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应当及时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提供详细测算说明和清单后,视情况核低其减排比例。
(4)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是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的主体,各地要督促指导企业规范、科学、合理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具体应急减排措施,实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5)移动源管控应重点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制定机动车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限行或远端分流措施,必要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在特定区域内禁行柴油车辆。
(6)施工扬尘应采取管控措施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道路扬尘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管控措施。
(7)加强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三源”污染与重污染天气发生的相关性分析,抓住关键和主要矛盾,精准施策。强化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分类管控措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
2.分级响应措施
(1)Ⅲ级(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控措施。
②中小学、幼儿园应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
③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④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倡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④加强公交运力保障,适当延长公交车收车时间,有条件的县区可免除公交乘车费用。
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规定的强制性减排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
②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停止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土石方转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作业,基坑护坡粉浆作业;停止石材切割作业,停运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督促矿山、砂石料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必须六不准” (必须打围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设置冲洗设施、必须湿法作业、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高空抛撒建渣、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不准现场堆放未覆盖的裸土)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覆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除特殊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国四及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含燃气)、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上路行使。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大城市重点区域交通疏导,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使造成污染。
④其他减排措施。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等露天禁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措施。督导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督导相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根据气象条件采取人工增雨等气象干预措施。
⑤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查禁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原煤散烧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查禁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驶出工地,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查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查禁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查禁焚烧垃圾、冥纸冥币、秸秆等行为。
(2)Ⅱ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A级、B级绩效等级和引领性企业,要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完善监管监控体系。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3)Ⅰ级(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
当地教育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情况,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 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增加白天公交运力保障,延长公交车收车时间1小时。
(三)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时,响应自行终止。
(四)应急响应措施相关说明
重污染天气强制性减排措施,是落实大气污染治理日常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减排力度,两者不能混淆。在重污染容易发生的秋冬季节,应将部分应急减排措施(如季节性错峰生产、轮产措施等)按常态化管控要求组织实施。
春节、国庆节等长假期间,因中小学幼儿园放假、机动车行驶数量减少、多数工业企业停产、施工工地停工,社会活动强度大幅度降低,在发生空气重污染时,以提醒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为主。
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保、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车辆、燃气车辆可不执行限行措施。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SO2、烟(粉)尘、NOx和VOCs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增强应急污染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具备全封闭且不进行原料运输的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于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六、应急响应报告和通报
市专项工作小组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调整和解除后1天内报省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发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应视情况及时向周边可能波及的城市通报情况。
七、新闻发布
市专项工作小组要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八、应急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开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和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国家要求和规范,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警能力建设,对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格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智能化分析等手段,筛选存在应急减排措施不落实嫌疑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将应急减排措施纳入排污许可证特殊时段管控;建立专家队伍,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
九、监督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成员单位及县(区)政府,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存在偷排偷放、减排措施不落实行为,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行为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对按照国家标准已经进行绩效等级评定的工业企业,执法中被发现达不到相应绩效分级指标要求的,进行降级处理。对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超标排放的保障类企业,不符合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保障类工程,不再执行民生保障类企业相关政策。
十、附则
(一)预案备案
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区应急局备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生态环境厅和市应急局备案。
市、县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市、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工业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涉及的企业应在县区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原则上,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每3年修订1次,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修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修订,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发生重大调整时。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等发生变化时。
3.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应急措施不适应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达不到应急处置效果,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时。
4.其他需要修订时。
(三)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广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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