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建设有污染的项目,是否包括为满足住房需求开展的建房活动?

  2023年11月29日,有网友去信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咨询有关《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条款的含义内容。详情如下:
 
  网友提问:《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问题:该款中表述的“有污染的建设项目”是否包括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农村居民为满足住房需求而开展的建房活动?
 
  12月1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对该问题进行了详细答复。
 
  答复内容:来信人,您咨询的“《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含义”有关事项,经我厅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第七项“关于生活面源污染”的规定:原住居民住宅允许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保留,其生产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收集处理;仅针对原住居民的非经营性新农村建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保留,但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进行收集处理。基于上述,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原住居民为满足住房需求可开展适度的建房活动,但不得实施农家乐、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项目。
 
  原标题:《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含义咨询
© 版权声明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12 分享
评论 抢沙发
头像
欢迎您留下宝贵的见解!
提交
头像

昵称

取消
昵称表情代码图片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