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态环境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10月30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正式发布《辽宁省生态环境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以规范全省生态环境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运维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强化监管执法。
 
  《办法》适用于对运维机构在辽宁省范围内开展运维服务的监督管理,所称生态环境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是指依法注册成立,利用其人员、设备及固定工作场所,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通过合同约定方式提供生态环境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服务机构。
 
  运维服务主要包括:(一)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运营维护服务;(二)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服务;(三)其他生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运营维护服务。
 
  《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运维机构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均有权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负责受理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原文如下↓

《辽宁省生态环境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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