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南四湖流域(江苏区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023年9月28日,《南四湖流域(江苏区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576-2023)发布,文件将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由江苏省升天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文件规定了南四湖流域(江苏区域)水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控制项目、排放限值、监测要求、达标判定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适用于南四湖流域(江苏区域)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和医疗机构之外的所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南四湖流域(江苏区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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