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调解办法

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依法化解生态环境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中的作用,推动生态环境部门树立行政调解意识,转变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工作人员对风险隐患的预判管控和矛盾纠纷化解能力,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调解办法》,调解范围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解的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涉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方面的民事纠纷。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之间因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产生的争议。(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解的其他争议纠纷。

文件全文如下: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调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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